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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微腐败“长尾化”
发布时间:2017-08-25 16:32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潍坊市通报显示,该市查处群众身边“微腐败”行为65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45起,同时,其他省市也曝光了不少“微腐败”行为。

  “微腐败”主要发生在基层,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特点在于小、多和容忍度高。小,是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小,可以表现为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接受群众的特产、香烟馈赠等;多,是指乱用公权的行为普遍,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容忍度高,是指社会公众的态度暧昧,在群众看来,这种小而普遍的行为若是深究,未免不近人情,而这种机制的存在也促进了群众“方便”办事的心理。

  虽然“微腐败”的性质较一般腐败要轻,但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十分恶劣。一方面,作为基层的党员干部,在其工作中,如果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很容易使官员腐败的形象植入人民群众心中,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好感和信任度下降,损害政府形象;另一方面,放纵“微腐败”的行为,会助长官员贪腐的心理,滋生“小官巨贪”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曝光的小官巨贪现象亦不在少数。

  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群众纪律”八条“负面清单”的第一条针对的就是上述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官员腐败也无高低,不论是“微腐败”还是一般腐败,伤害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感情。况且,从长尾理论的观点来看,代表长尾区域众多基层干部产生的腐败甚至可以与长尾头部由“大老虎”们产生的腐败相当,由此可见“微腐败”的危害性。

  要警惕“微腐败”,遏制腐败“长尾化”。对于基层党员干部的“微腐败”问题要集中查处,防止公共权力的乱用、滥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对于存在“微腐败”行为的基层干部要零容忍,按党纪政纪严格惩治。健全查处和惩治制度,构建部门联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基层反腐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微腐败”的蔓延。(王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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