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汉区纪委通报称,十八大以来查办案件68件69人。
汪小林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5.2万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汪小林利用担任江汉区建设局工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5.2万元;在劳务分包及结算上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2.2万元。2013年11月,汪小林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何新宇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2.2万元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何新宇利用担任江汉区建设局工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2.2万元。2013年11月,何新宇因犯贪污罪,具有坦白交代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12月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
宋俊、杨骞虚构工程款套取公款
2011年底至2012年底,江汉区城管局市政设施维修队党支部书记宋俊和该维修队副队长杨骞,虚构工程款套取公款50万元并将其中32万元用于单位接待。2013年5月,宋俊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杨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章志萍违规发放教职工津补贴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章志萍在任江汉区长港路小学校长期间,违规向部分学生收取培训费并委托社会教育机构开展特色培训,以及违规发放教职工津补贴13.52万元。2013年12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周丽萍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理财
2012年9月,周丽萍利用担任武汉豐正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的公款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12月,周丽萍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蒋文辉违规接受礼品5430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蒋文辉在担任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期间,违规接受他人所送烟、酒等物品,折合人民币5430元。2015年4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叶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87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4年2月,叶潘利用担任江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中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贿赂87万元。2015年1月,叶潘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江汉区教学木器厂3人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2000年4月至2009年9月,韩洪运利用担任江汉区教学木器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50.9293万元;挪用本单位公款161.4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合伙私分国有资产22.92万元,个人实得2.52万元。
2004年12月至2007年5月,王国章利用担任江汉区教学木器厂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78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2009年9月,段良英利用担任江汉区教学木器厂会计的职务便利,合伙私分国有资产22.92万元,个人实得2.04万元。
2014年1月,韩洪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王国章因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段良英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坦白交代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处罚金。2014年4月,韩洪运、王国章、段良英均被开除党籍。
张桂华违反财经纪律
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张桂华在担任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东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将社区车棚管理费、保洁费等款项40.8416万元账外存放,并将其中33.42万元用于支付协管员和车管人员工资及加班费、加班补贴及奖金等。2014年11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汉兴街环卫所原所长黄志强涉嫌贪污
2015年1月,江汉区汉兴街环境卫生管理所原所长黄志强因涉嫌贪污,被立案调查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